美国筹码法案即将投票,佩洛西的丈夫花了很多钱购买股票,这涉嫌内幕交易

美国国会最快将在当地时间7月19日就一项芯片制造业法案进行表决,该法案旨在向美国芯片产业提供520亿美元补贴,是美国政府推出的《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的一部分。

美国众议院议长、民主党重量级人物南希·佩洛西公开支持这项法案。

与此同时,《纽约邮报》、Benzinga等美国媒体7月16日发现,佩洛西的丈夫保罗·佩洛西,在数周前就已购入美国半导体巨头英伟达价值100万至500万美元的股票。

这让美国国会议员的“内幕交易”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据第三方机构统计,2021年,多位美国国会议员的“炒股战绩”甚至比表现亮眼的标普500指数还要好。其中,佩洛西夫妇的投资回报率在所有议员中位居第二名,高达56.15%,超过了美国顶级的对冲基金经理,甚至远超股神巴菲特、华尔街“精算之王”大卫·肖等人。

尽管没有证据表明,保罗买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但美国智库“Public Citizen”成员克雷格·霍尔曼直言,保罗此时大量购入英伟达股票,外界有理由怀疑他获得了某些内幕信息。而在美国社交媒体上,佩洛西被年轻的投资者嘲讽为“国会山股神”。

Benzinga报道截图

佩洛西本人并不炒股,但保罗经常进行大量股票交易。除了炒股外,82岁的保罗还是一位商人,拥有并经营一家总部位于旧金山的房地产与风险投资咨询公司,目前个人财富约为1.35亿美元。

佩洛西办公室最新披露的财务文件显示,保罗于6月17日行使了200份英伟达看涨期权,即购入2万股英伟达股票,价值100万至500万美元。与此同时,他卖出了50份苹果公司的看涨期权,价值10万至25万美元;卖出1万股Visa股票,价值100万至500万美元。

巧合的是,美国国会众议院今年2月刚通过《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拟对美国内半导体行业提供高达520亿美元的补贴。6月,包括英伟达在内的多家美国高科技企业敦促国会尽快落实补贴措施。

根据日程安排,美国参议院最早将在当地时间7月19日对该项法案进行投票,整个事情的进展令保罗的投资时机显得“恰到好处”,而佩洛西办公室未立即对此事作出回应。

佩洛西办公室披露的财务文件截图

这并不是“狂热股民”(avid stock trader)保罗第一次卷入内幕交易的争议。

2020年12月,他曾购入25份电动车巨头特斯拉的看涨期权,而数周后美国总统拜登公布了把联邦政府车辆替换为电动车的计划。2021年3月17日,保罗行使期权,以每股500美元的固定价格购入2500股特斯拉股票,而当时该公司的股价已上涨到每股1007美元。

2021年7月2日,保罗再次行使期权,以每股1200美元的价格购入4000股谷歌母公司Alphabet的股票。一周之后,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推动6项反垄断法案,其中4项针对谷歌、亚马逊、苹果等科企巨头。然而,市场并不认为这些法案真正构成威胁,谷歌等公司股价不降反升。

彭博社指称,这次交易令保罗赚了530万美元。

佩洛西的发言人声称,佩洛西本人对Alphabet股票交易事先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其中,并强调她已按照法律规定申报了配偶的投资情况。但媒体和民众并不认可。

据第三方机构OpenSecrets统计,2021年佩洛西夫妇的投资回报率达到56.15%,远超过巴菲特的26.1%,其去年披露交易的公司包括苹果、亚马逊、特斯拉、微软等大型科技股。

佩洛西夫妇的投资回报率在所有国会议员中位居第二名

第三方金融工具“unusual_whales”指出,保罗的交易时机相当有趣。

例如,他会抓紧在刺激经济的消息公布前买入特斯拉、迪士尼;在美国半导体公司宣布融资的消息前买入英伟达;在去年7月,奈飞宣布进军游戏领域,刺激股价飙升,而早在6月保罗就已经提前“埋伏”。

凭借着保罗的辉煌战绩,佩洛西甚至取代“木头姐”(凯瑟琳·伍德,Cathie Wood)成为美国社交论坛上的“新晋股神”,TikTok上面的网民将佩洛西称为“大预言家”,高呼“跟着佩洛西吃肉”。

《今日俄罗斯》讽刺称,“只要你成为(美国)国会中一个政党的领导人,得到其他人都不知道的信息,你就能通过内幕交易发财。

美国《财富》杂志则提到,美国国会立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不公开信息投资获利属于违法行为,但指控国会议员进行“内幕交易”格外艰难。

在新冠疫情暴发前,共和党参议员理查德·伯尔和凯利·洛夫勒在简报会上提前接到预警,迅速抛售股票、规避风险,一度引发轩然大波。但几轮调查过后,二人未受到任何控诉,事情最终不了了之。

美国国会内部一直有呼吁禁止议员炒股的声音,但佩洛西多次公开反对,声称美国是“自由的经济市场”,人人有权参与。

今年初,27名众议员联名呼吁对一项禁止议员持股的提案进行投票,佩洛西最终改口表示愿意推进相关立法。但迄今为止,所有关于限制议员股票交易的提案仍停留在讨论阶段,没有任何一项表决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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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正在酝酿一项大规模的技术反垄断法案:以苹果和谷歌商店为目标,平衡数字市场的竞争生态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郭美婷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吴立洋 广州报道 实习生朱慧怡

近日,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以16票同意6票反对的投票结果,审议通过《美国在线创新与选择法案》(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hoice Online Act,以下简称为《创新与选择法案》)。同时,另一部法案《开放应用市场法案》(Open App Markets Act)也在讨论之中。

两部法案均将防止某些占主导地位的科技平台偏袒自家的产品或服务。其中,《开放应用市场法案》规制对象主要限于苹果和谷歌等运营应用商店的公司,《创新与选择法案》的影响范围更广,不仅亚马逊、Meta等,甚至字节跳动旗下的TikTok和腾讯旗下的海外版微信均将被纳入管辖之列。

受访专家表示,美国的这两部法案对于保护中小企业、保障消费者的公平选择权、恢复被扭曲的数字市场竞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如今,通过立法创新的方式,提高对新业态主导经营者的监管正当性和合法性,已成为全球常态。对于我国而言,可通过观察和借鉴欧美等司法辖区的做法,结合中国实际,找到适合我国的互联网治理路径。

《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的后续行动

《创新与选择法案》于2021年10月由美国民主党与共和党各一位参议员共同提出,旨在禁止大型科技公司滥用市场地位损害竞争和创新动力。今年1月20日,该法案以16票对6票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审议通过,将正式进入参议院投票表决阶段。

另外一部同样由两党议员于去年8月提出的针对科技巨头的议案——《开放应用市场法案》也在讨论之中。

“此次两个法案是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公布《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的后续行动。”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这份长达449页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明确关注GAFA——谷歌、苹果、脸书(现已改名为Meta)和亚马逊。报告调查历时16个月,总结数字市场竞争的基本特征,指出其中存在问题,并对改革监管措施、促进数字市场竞争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

邓志松表示,两项法案的条款内容与调查报告的结果相对应,剑指科技巨头,规制其歧视性的自我优待行为,保障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作为专门针对平台垄断的“新方案”,这两项法案可能会在防止数字市场“倾翻式(tipping)”发展趋势、保护中小企业、保障消费者的公平选择权、恢复被扭曲的数字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也认为,由超大型平台实施的不公平行为问题广泛存在,现有反垄断工具普遍面临失灵风险。两部法案直指平台企业核心模式和商业利益,为弥补反垄断工具失灵,给平台设置了新义务,禁止优势平台损害小企业、企业家和消费者的竞争。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陈兵则将《创新与选择法案》与《开放应用市场法案》置入美国司法主导的市场竞争治理体系中加以观察,认为这两部法案仍是基于其反托拉斯法的反垄断体系展开,其初衷是希望激活市场创新和竞争能力,恢复市场竞争环境。

但考虑到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其监管效果可能并不会如欧盟或中国以行政执法机构主导竞争执法实施来得立竿见影。“即便正式通过,这两部法案也只是为美国司法提供了一种工具,但能否对其希望规制的对象产生预期效果还有待观察。”陈兵说。

聚焦应用商店领域

《创新与选择法案》和《开放应用市场法案》均防止某些占据主导地位的科技平台偏袒自身产品或服务,但二者的影响范围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开放应用市场法案》规制对象主要限于在美用户超5千万的运营应用商店的公司,例如苹果和谷歌,侧重于鼓励应用分发市场竞争,对“苹果税”、“谷歌税”的收取产生了有效的竞争限制。

针对苹果和谷歌应用商店垄断的控诉由来已久。2020年,知名游戏开发商Epic Games的“揭竿而起”引人注目,尽管当前判决结果并不强令苹果开放App Store之外的支付渠道,但反科技巨头垄断的势头并未减弱。各国监管部门对此亦密切关注,目前,包括欧盟、印度、日本、荷兰等多个国家与地区均曾就相关问题对苹果或谷歌提起诉讼。韩国此前更是直接立法对平台应用商店支付结算方式进行监管。

《开放应用市场法案》要求应用商店不得强制要求开发者使用应用内支付系统,允许开发者向用户推广平台外的商业优惠(如定价条款、产品或服务);同时,要求允许用户直接从应用商店之外下载应用程序等。

在邓志松看来,此举将直接冲击苹果和谷歌基于其垄断地位建立的盈利模式,给予应用开发者和其它应用商店运营商更大的空间来参与市场竞争。目前法案尚未通过表决,但苹果和谷歌已经作出一定妥协来避免未来更加艰巨的监管难题。 据悉,苹果对于在其平台上收入不足一百万美元的开发者将费率从30%降低到15%,而谷歌也采取了相似的做法。

“由此看出,相关法案的出台对于平台垄断行为具有一定的威慑力,未来如果得到正式通过,执法机构将凭借更灵活、强有力的执法工具,严厉制止科技平台实施滥用行为。企业自身也将迫于监管压力,更加注重经营活动中的反垄断合规工作。中小科技企业将得到更多的竞争机会,数字市场竞争活力将进一步被激发。”邓志松表示。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仲春也预测,相关行业可能迎来利好,以需开发独立应用软件的游戏和媒体行业为例,法案禁止应用商店实施自我优待,将有利于二者的品牌及市场知名度的建立和推广,提高自身流量,加速互联网行业的创新。

波及TikTok和腾讯

相比于《开放应用市场法案》,《创新与选择法案》可能影响到更多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最新版本的法案的适用对象除市值5500亿美元以上的平台公司,还新增了全球月活跃用户数量达10亿以上或年度净销售额达5500亿美元的平台。这意味着,不仅亚马逊、Meta等,甚至字节跳动旗下的TikTok和腾讯旗下的海外版微信均将被纳入管辖之列。

邓志松介绍,《创新与选择法案》的侧重点不限于保护应用分发市场竞争,而在于保护各类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维护整个数字市场竞争的生态平衡。举例而言,谷歌和苹果的应用商店业务会直接受到《开放应用市场法案》更深入更全面的规制,而其搜索引擎服务、智能语音助手服务等则会受到《美国在线创新与选择法案》的规制,在搜索时禁止赋予自家产品更好的排名。然而,两项法案若都得到正式通过,两者只是在影响范围和侧重点上有所区别,并无法律效力上的区别。

而针对管辖范围的扩容,陈兵分析,美国扩容法案,将更多平台囊括在内,其背后是要进行全球监管的监管思路。平台监管涉及数据、技术、版权等多元问题,美国扩大监管范围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涉及海外业务的头部平台企业产生影响,且其司法活动某种程度上也掺杂了市场化活动的成分,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加大对合规领域的重视程度,因地制宜做好海外市场合规建设。

《开放应用市场法案》和《创新与选择法案》自提出之日起,就引发了诸多争议。苹果公司政府事务高级主管Timothy Powderly在致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一封信中写道:“考虑到隐私和安全漏洞风险,这些法案将消费者置于危险境地。”苹果和谷歌强调,该法案将迫使他们对用户数据采取具有风险的举措,如与其他服务共享数据,或者允许用户下载未经审查的应用程序。

“苹果和谷歌的异议并非无的放矢。”邓志松解释,据两部法案要求,平台需开放第三方下载和支付路径,并支持对其他第三方服务的互操作,前者可能导致全局性的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无法正常运作,后者则可能迫使平台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他提到,大型平台企业确实在移动互联网生态中扮演着一定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守门人”的角色。隐私和安全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做好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相关法律及平台治理相关法律的衔接,另一方面也要仰赖于技术发展,例如通过区块链等技术为数据流动去除障碍。

“以苹果为代表的美国互联网公司本身就以隐私保护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以强隐私为其全球推广的‘护城河。’”陈兵认为,法案的关键不仅在于打破其垄断地位,更关键的是动摇了平台的商业逻辑基础。从整体市场竞争格局看,对下游应用开发商而言,强隐私要求无形中抬高了行业标准与开发成本,造成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甚至赋予平台准市场管制者的身份,这从长远来看都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

因此,隐私保护和用户安全固然是行业需要关注的重点,但如何防止头部平台利用相关门槛进行排他性竞争,也是合规监管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明晰的关键问题。

全球平台立法进行时

“在全球范围内,目前各国对新业态的主导经营者都缺乏有效的监管方式,所以都希望通过立法创新的方式提高监管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陈兵表示,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创制为监管提供依据,已成为各国管理相关新兴产业的常态。

无独有偶,在美国《创新与选择法案》被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同一时间段,欧盟通过《数字服务法》(DSA),进一步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在此之前,欧盟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IMCO) 批准了《数字市场法案》(DMA)。该法案为侧载(sideloading)打开了大门,要求操作系统平台开放对多个应用程序商店的权限。

在我国,今年1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提出把应用平台纳入监管范畴。工信部表示,2022年将对应用商店、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SDK)等实现监管全覆盖。

对我国平台监管有何参考价值?

仲春认为,两法案对于非法性认定的综合考量值得借鉴。两法案明确了自我优待行为违法性认定的一般原则和标准,综合考量科技平台的行为是正常的市场商业经营活动还是损害市场竞争的非法手段,认定过程中全面考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度、用户对平台的依赖程度、优待行为造成的竞争损害等因素。

同时,法案并非一味地限制科技平台应用程序,对其留有发展的空间。如果科技平台给自家产品提供的优先待遇是对自身竞争优势和合理使用,对第三方商户的限制是基于必要,则应当认为其合法。

然而,仲春也强调,应结合中国实际,理性看待这两部法案。对互联网科技平台的强监管虽然可以限制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竞争环境,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开放侧载增加了科技平台对第三方商户的审查难度,难以发挥应用市场中诸如保护用户隐私的功能,与消费者的意愿背道而驰。其次,要求科技平台完全中立也难以实现,法案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科技平台的创新动力。

“近年来,欧盟和美国都采取了制度创新的模式对互联网领域进行竞争监管,二者在监管上体现出了不同的思路。一直以来,在互联网平台监管上,在事前/事后监管,竞争规制/行业监管,以及行为主义/结构主义方面,都有诸多争论,我们可以观察和借鉴欧美等司法辖区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找到适合我国的互联网治理路径。”邓志松指出,去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这可以看作是与欧美的创新监管模式进行接轨。

“此外,监管还需注意各方利益的平衡。互联网合规监管,特别是针对大型平台的监管,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包括大型平台企业、平台内应用开发者或零售商、与大型平台直接竞争的小型平台企业,以及消费者,同时也涉及公平竞争、个人信息保护等多重法益,互联网合规监管需要做好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各个部门法之间的衔接。”邓志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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